为发展我省的老龄事业,使老龄事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背景
1、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关怀重视下,通过全面贯彻实施《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及《湖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我省老龄事业健康稳步发展,全省上下老龄工作体系基本建立,老龄事业投入机制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和以城市社区为基础的老年人管理服务体系不断完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进一步提高,“六个老有”进一步落实,较好地实现了《纲要》的总体目标。
2、据统计,目前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668.2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1.08%,65岁以上老年人为451.72万,占全省总人口的7.49%。预计到2010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将达到784.7万人,占总人口的12.66%,65岁以上老年人508万人,占总人口的8.2%。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口出生水平的逐步降低和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我省人口老龄化问题将日益突出。
3、十一五时期是我省老年人口快速增长期,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将更加显著。未富先老是我省人口老龄化的最大特点,老年人口抚养比逐年上升,养老保障费用迅速增加,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贫困人口中老年人口的比例仍在增加,空巢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社会照料压力越来越大。老龄化带来的严峻问题,将严重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程。面对未来五年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需要制订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并将其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不断推进我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4、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六个老有”的目标,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以维护广大老年人合法权益为突破口,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切实加强基层老龄工作,努力开创具有湖北特色的老龄事业新局面。
5、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建立相对完善的老年政策法规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老年社会保障体系,适应农村实际的社会养老制度,建立健全适应居家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为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老年用品市场,积极推进方便老年人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高效规范的老龄工作体系,努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
6、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按照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不断发展的原则,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老龄事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坚持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重点解决基层老年人的养老、医疗问题。充分关注“五保”老人、“三无”老人、“低保”老人、残疾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等特殊群体,确保他们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形式。通过示范,引导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向社会养老及社会与家庭相结合的养老方式转变,努力形成多种形式并存的适合湖北特色养老保障格局。健全为老服务体系,加强和完善对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为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坚持改革创新。通过体制创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资本参与老龄事业发展。通过政府制定鼓励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力量,推动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充分考虑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和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统筹兼顾,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发挥地区优势,稳步推进城市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老龄工作,因地制宜地发展老龄事业。
三、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7、健全养老保障制度
在城镇,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将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等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研究探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十一五期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到1000万人左右(含离退休人员)。落实城市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
在农村,在加强家庭成员养老和土地养老保障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多种养老形式,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集体养老津贴发放制度。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注意探索和解决城镇化过程中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明确赡养责任,巩固家庭保障功能。鼓励低龄健康老人提高自养能力。在全省普遍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制度。
8、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在城市,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省属困难国有企业和改制关闭破产原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2006年基本解决:各市州县所属国有困难企业和改制关闭破产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2006年解决50%,到2007年底基本解决。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数(含离退休人员)到2006年达到540万人,2007年达到570万人,2008年达到620万人,2009年达到680万人,2010年达到750万人左右;初步形成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大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为辅,商业医疗保险为补充,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托底,多渠道筹资、缴费标准与享受待遇挂钩、功能完备、体系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长远目标。
在农村,进一步扩大全省合作医疗试点范围,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逐步提高参加合作医疗的老年人的补助标准,进一步扩大全省合作医疗试点范围。按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进进度,及时资助实行合作医疗县市的五保老人全部参加,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老年人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到2007年底,资助全省80%农村五保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08年达到100%。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建立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做好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大病救治的补助工作,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强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提高对老年人的医疗救助水平。各级医院、卫生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为老年人服务的支农、扶贫活动。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网,努力改善老年人医疗卫生条件,采取措施,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初级保健服务,解决农村老年人医疗困难。
9、建立养老社会救助制度
积极发展老年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保障事业,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包括社会救助立法、资金筹措、救助方式、救助管理以及检查监督机制的建立等,努力构建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城乡一体的养老救助体系。救助重点向农村贫困老年群体倾斜。
进一步完善城市老年群体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科学确定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并视财政支付能力,逐年提高补助标准,规范社会化发放和信息化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且特别困难的孤老对象,酌情提高低保补助标准,并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落实五保户供养政策,进一步巩固“福星工程”成果,实现农村老年五保对象自愿前提下全部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对象得到妥善照顾的目标。加强以特困户为主的农村救助体系建设,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老年人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在现120元/人年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各级政府要适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支持探索建立农村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示范点,以点代面,推进农村老年人低保制度的普遍建立。
各地在政府支持下,多方筹措资金,设立城乡一体的老年医疗(生活)救助基金,对因特殊原因遇到困难、长期贫困、收入在贫困线之下的老年人(特别是“孤老”及“空巢”老人)进行医疗救助。继续开展“计划生育困难老年家庭救助活动”。在普遍实行“百岁津贴”的基础上,逐步实行90岁以上老年人“长寿津贴”制度。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社区和乡村广泛设立“慈善超市”、“互助组”等不同救助形式,逐步形成以各类困难群众(贫困老年人)为保障对象的形式多样、制度规范、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四、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10、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加大《老年法》贯彻实施力度
密切关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过程中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实际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中的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大进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执法检查,主动接受监督。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老年维权工作。要适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加强《老年法》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老年法》在社区、农村、学校的宣传工作,把开展“敬老模范社区、乡镇(村居)”的创建活动和“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结合起来,把尊老敬老和老年人优待工作纳入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之中。继续做好签订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工作,特别对有赡养矛盾的家庭,赡养协议书要做到应签尽签,杜绝不赡养现象发生。要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树立正面典型,营造尊老敬老社会氛围,伸张正义,加大对虐老案件的查处力度。
11、建立和完善老年法律保障体系
“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要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志愿捐款用于老年法律援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履行法律服务职能,指导律师、公正等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积极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的建立工作,在城镇社区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站和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老年法庭。将法律援助服务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延伸,逐步形成援助网络。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对有困难的老年人要酌情减免诉讼费用。对城镇低保老人和农村贫困老年人的法律援助服务实行免费及优先服务。加强老年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各级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五、加强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12、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
建立以国办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它多种所有制福利机构为骨干、居家供养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城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和集中供养人数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力争使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床位数量达到26万张。其中2006年底,达到17万张;2007年底,达到18.95万张;2008年底,达到21万张;2009年底,达到23万张;2010年底,达到26万张。全省市州县要建立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人福利机构。其中,2006年底,达到50%;2007年底,达到60%;2008年底,达到70%;2009年底,达到80%;2010年底,达到100%。80%以上的街道建立能容纳30名左右老人的托养综合机构,其中,2006年底,达到20%以上;2007年底,达到40%以上;2008年底,达到60%以上;2009年底,达到70%以上;2010年底,达到80%以上。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增加对养老设施新建和改、扩建投资,开展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和半自理老年人为对象的“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和示范工作。采取省、市、县三级财政和福利彩票配套资金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市、州和部分县(市)建设20所“爱心护理院”。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临终关怀医院。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和政策倾斜,加强乡镇福利院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开展自费代养业务,扩大服务范围,使农村老有所养真正落到实处。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注意引导和发动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采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及志愿者相补充等措施,鼓励“民办公助”、企业办院、个人投资等形式兴办社会老年福利事业。
13、公共服务、住房和生活环境建设
贯彻“以人为本”的指导方针,努力增加投入,建设好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场所)。在公园、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及文化室、图书室等文化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中,增加面向老年人的建设项目。
对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场所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与老年人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要制定改造计划,增补无障碍设施。2010年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改造率达到60%。
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意识。十一五期间,各地要积极开展一条街道、一片小区、一座城市无障碍示范工程活动,以点代面,推动全省城乡无障碍设施建设广泛开展,为广大老年人出行提供更多、更方便、更安全的保障。
六、提高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质量
14、加强老年文体设施建设
把老年文化和体育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的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投入,争取社会捐助。各级政府应从体育彩票发行收益的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按当地老年人口人均0.2—0.3元标准),支持老年体育事业。全省各级建立老年体育协会组织。十一五期间新建和扩建一批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社区老年活动服务场所和设施,市州级城市及县(市、区)建一至二所老年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创造条件建立老年活动场所。各地各单位要将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十一五总体规划中。到2010年,建成布局比较合理、设施较为完备、方便老年人参与的文化体育设施,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15、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内容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基层老年文体活动,鼓励和倡导基层老年文化的创新发展。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老年才艺展演和老年体育健身运动会。支持各类老年群众文体组织开展活动,为老年文体活动提供条件。加强农村老年文化工作,积极组织老年文艺演出队深入基层,丰富基层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配合新农村建设,积极探索农村老年文化发展的新路子。
老龄工作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每年组织一次“老年先进文化市、县、区创建活动”,对在开展老年文体活动和老年文体设施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理解、关心和帮助老年人的社会环境与舆论氛围。广播电台、电视台办好老年专题节目;文学、影视、戏剧界创作优秀的老年题材作品;新闻出版部门办好面向老年人的出版物;图书、电影、电子音像物的发行规划中,要明确有老年人内容的计划比例,并不断提高市场占有份额。
16、完善老年教育网络
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完善老年教育网络,动员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办好老年教育。省、市、县都要建立1至2所老年大学,积极发展老年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学校,倡导社区办学。运用举办讲座、学习班、形势报告会,不拘形式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就近就地开展老年思想教育,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老年教育实践,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老年教材。老年教育要遵循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增进健康、服务社会的原则。要在广大老年人中倡导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农村要注重把老年教育与老年人脱贫致富、维护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重视开展老年思想教育活动,帮助老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
七、重视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17、营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
认真贯彻中央8部委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通知要求,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老年人群的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有关具体政策。民间组织、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建立老年人才档案,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和社区服务提供信息、牵线搭桥。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老年人才信息中心,或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把老年人才的开发和利用纳入人才市场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为老年知识分子和具有专业技能的老年人才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
18、引导和支持老年人老有所为,再作奉献
按照政府引导支持、市场主导配置、单位按需聘请、个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社会需求和本人自愿、专业特长相结合,引导老年人,特别是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教育下一代、科技开发、信息服务以及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在农村,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经济活动。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活动,努力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
八、大力开发老龄产业
19、探索研究政策办法,发展为老服务业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兴办、市场推动、加快发展”的方针,积极探索研究制订老龄产业发展的税收、信贷、投资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把老龄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规范老龄产业发展进程中的市场行为。
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建立老龄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办好示范性的养老服务设施。同时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不同档次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以社区为基础的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紧急救援、心理咨询等服务项目。要通过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点,积极探索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的新途径,形成为老服务网络体系,为居家养老提供良好、便捷的服务。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努力开展以老龄产业为主题的调研工作,为政府出谋划策,推动老龄产业发展。到2010年老龄产业要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20、开发老年用品和老年服务产品,培育老年消费市场
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产品,引导企业生产满足老年人各种需求、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拓展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老年卫生健康服务领域,优先发展养老护理业、社区为老服务业和老年人特殊需要的生活用品业,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和康复保健等服务;要整合各地旅游资源,发展老年旅游业,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精品旅游线路和服务产品;要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需求的金融、理财、保险等其他服务项目。培育老年消费市场,鼓励支持老年用品专卖店的发展,在大型商场、超市要设立老年用品专卖柜台,有条件的地方可试办适合中老年消费群体的市场或产品展示会,促进流通,扩大销售。要更新老年人的消费观念与行为,帮助老年人建立健康的消费理念,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九、保证《规划》实施措施
21、充分发挥各级党政主导作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纳入到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之中。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把老龄事业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综合协调、督促检查作用。
22、确保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将老龄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主渠道的作用,使事业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相适应,投入水平与经济增长相协调,逐年增加对老龄事业经费的投入,将老龄工作所需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一五”期间,按照省、市(州)、县(区)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结合本地的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本级、地区的老年人口数适当提取老龄事业费,即:省本级可按部门预算中“项目经费”的申报程序,由省老龄办按照省级当年老龄工作所需经费,据实申报项目,列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市、州级按市区老年人口数每年每位老人不少于10元的标准提取,各县、市(区)可按当地老年人口数每年每位老人不少于5元的标准提取(原已按每位老人每年7元提取的市县可继续执行)。所提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老龄事业费主要用于本级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老年文体教育活动、老年科学研究和其他发展老龄事业等公益活动。各级政府应在国家发行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老年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要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和吸收国外资金投入老龄事业发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国家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老龄事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于符合老龄事业发展方向,专为老年人服务,又有市场前景的老龄产业,银行信贷要给予优惠和支持,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家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23、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
各级政府和编制部门,应以深入贯彻执行公务员法为契机,要进一步明确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核定编制,配备人员,将省、市(州)、县(市、区)老龄办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要加强老龄工作的干部的培训,努力提高干部政治和业务素质。要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制定出台老年人协会的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老年人协会在基层民主自治、社区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老龄工作中的作用。十一五期间要在85%的城镇社区及农村建立基层老年人协会。
24、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和老龄法规政策体系建设
十一五期间,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建立省级老龄科学研究机构及一批市级老龄科学研究机构,围绕老龄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要结合湖北人口老龄化的实际以及老年人的实际需要,逐步建立健全老年人的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为维护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25、建立督查、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根据各地实际和部门职责,制定本地、本部门实施方案。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要定期进行自查、督查和评估。各级老龄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省老龄办定期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评审。2010年将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继续开展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和创建工作,建立推进老龄事业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