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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编辑日期:2022-03-21 13:16:31】  【作者:】  【来源:】  【 关 闭 】

 关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养老事业产业协同发展,有效满足全市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黄冈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精神,现就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降低养老服务市场准入门槛。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养老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承诺书等材料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内资外资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享受同等待遇,项目所在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增设营业场所实行“一照多址”,对在本市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

二、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各县(市、区)应当制定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支持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托温泉、山林以及中医药等资源,建设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和养老服务特色产业基地。到2025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培育一个有影响力的养老服务品牌。加强养老智慧平台建设,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拓展养老服务产业延伸范围。加快养老与房地产、医疗、保险、旅游等融合步伐,大力发展旅居养老、农家养老、养老社区、康养小镇等新兴业态,促进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鼓励养老机构、市场主体在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提供便民服务。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支付范围,对城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残疾老年人配置基本康复辅具给予补贴。支持新兴材料、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鼓励支持包括养老机构和企业研发生产经营可穿戴、便携式监测、居家养老监护等智能养老设备及适合老年人的日用品、食品、保健品、服饰等用品。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产品和培训课程,适应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健康养生、金融理财等方面教育需求。

三、深入推进医养融合。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则,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提升社区医养结合能力。引进品牌机构联合打造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模式,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简化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审批手续,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已经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依据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不需另行设立登记新的法人。到2022年底,养老机构与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转诊绿色通道,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5%。到2023年底,各县(市、区)至少建有1家设有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或中医院等的养老机构。探索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增强互助养老机制。鼓励发展包括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照护服务需求。充分挖掘、利用传统中医药资源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开展老年人养生、医疗、护理、康复服务,将中医诊疗、中医治未病、中医药保健康复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  

四、强化用地要素保障。分级分区制定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各县(市、区)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或修改时予以完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严防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

五、拓宽投资融资渠道。拓宽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的资金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国有资本、社会优质资本等广泛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业招商引资,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开展养老服务产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养老服务+行业”深入发展。创新公办养老机构的资产管理模式,增强投融资能力,强化项目承接能力。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信贷支持,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加强对以养老服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和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风险防控和依法处置工作。

六、丰富人力资源供给。大力提高养老服务人才专业化教育,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本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要围绕社会对养老服务人才的需求,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大培养力度,满足社会需求。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和消防安全培训达到100%。鼓励支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等级鉴定,对初次参加等级鉴定的人员给予鉴定补贴,执行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标准,对获得养老护理员初级、中级、高级技能等级证书且交纳养老保险的职工给予1000元、1500元和2000元补贴。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执业医生、护士、康复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卫生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实施竞赛奖励,对参加市级及以上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或相关竞赛的获奖人员,分别给予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市养老服务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和模范带头作用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上推荐参选全国“敬老文明号”和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养老机构为社区提供养老、家政服务,按规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不动产登记费等方面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和水电气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新建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5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改造和租赁用房建设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运营1年以上的,经辖区民政部门审定,护理型养老床位收住失能老年人的,按收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26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给予运营补贴。加强养老服务品牌创建工作,将养老服务品牌纳入全市品牌建设规划,按规定给予支持奖励。

八、强化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加强行业发展统计监测工作。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和市场主体的等级评价体系,实行分类支持、等级管理制度,鼓励优质机构做大做强。建立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政策落实监管,定期通报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强化问责问效,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规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