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MZ 010-2001《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本标准与MZ 010-200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总则和附则(见2001年版的1和6);
——删除了“儿童”、“新生儿”等术语(见2001年版的2.1~2.15);
——将术语“家庭寄养”改为“儿童家庭寄养”并更改了定义内容(见3.3,2001年版的2.16);
——增加了“儿童福利机构”、“被接收儿童”、“寄养家庭”、“寄养儿童”、“助养”、“收养”、“收养人”、“被收养人”、“孤残儿童护理员”术语(见3.1、3.2、3.4~3.10);
——增加了机构基本要求(见4);
——修改了人员要求(见5,2001年版的4.2);
——修改了管理部分,将管理要求分为机构管理要求和儿童管理要求两部分(见6和7,2001年版的4);
——修改了环境和设施设备要求(见8.1和8.2,2001年版的5);
——增加了安全要求(见9);
——修改和增加了服务内容和要求,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教育和社会工作五个方面(见10.1~10.5,2001年版的3.1~3.5)。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15)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北京市儿童福利院、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大同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沈阳市儿童福利院、长春市儿童福利院、南京市儿童福利院、深圳市宝安区社会福利中心、重庆市儿童福利院、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建中、冯晓丽、武福祥、冯立伟、彭嘉琳、陈钟林、张凤良、杜海燕、韩金红、靳保利、李艳萍、刘东、朱洪、陶隽、胡晓林、张东芳。
本标准于2001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机构管理要求、儿童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安全要求和服务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与管理。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建标145-2010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儿童福利机构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
政府批准,为孤、弃等特殊儿童提供养育、医疗保健、康复、教育、安置等服务,并服务于社会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组织。
2.2
被接收儿童 accepted children
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符合国家孤、弃儿接收程序规定,由民政部门监护、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自然人。
2.3
儿童家庭寄养 family foster childen
经过规定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和其他有需要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社会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2.4
寄养家庭 foster family
儿童福利机构经过规定的程序审核和委托,符合寄养条件的社会最小单位。
2.5
寄养儿童 children in foster care
监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委托在社会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父母被剥夺了监护权、监护人缺乏监护照料能力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等其他有需要的儿童。
2.6
助养 sponsorship
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民政部门及其儿童福利机构,以捐资或其他方式为儿童提供帮扶养育的行为。
2.7
收养 adoption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与儿童福利机构被监护人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2.8
收养人 adopter
依法领养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的中国公民、外国人。
2.9
被收养人 adoptee
由收养人依法收养、不满14周岁的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
2.10
孤残儿童护理员 orphans and disabled children care workers
从事孤残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并协助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康复、教育、保健服务的人员。
3 基本要求
3.1 应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
3.2 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
3.3 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建标145-2010相关要求。
3.4 人力资源配置应满足儿童福利机构服务的需要,工作人员与儿童的比例应为1:1。
3.5 有条件的机构宜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并取得相应资质。
4 人员要求
4.1 机构的管理层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4.2 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4.3 孤残儿童护理员应持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4 宜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等。
5 机构管理要求
5.1 应建立管理组织架构、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宜建立服务标准体系。
5.2 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5.3 应建立捐赠管理制度。
5.4 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措施,开展安全培训,定期演练。
5.5 应建立设施、设备及用品的购置、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管理制度。
5.6 应建立外包服务合同管理和监督机制。
5.7 应建立各类人员的聘用、培训和管理制度、岗位资质审核制度、职业健康制度、绩效考核制度。
5.8 应建立档案和儿童户口管理制度。
6 儿童管理要求
6.1 入院管理
6.1.1 入院儿童应有捡拾证明、弃婴(儿)证明。
6.1.2 儿童入院后,应为其拍照、检查其随身携带物品、审核证明材料、登记;应为入院儿童起名、建档,发布寻亲公告。
6.1.3 办理户口。
6.2 收养管理
机构应提交相关证明、记录,并为儿童办理户口转出手续。
6.3 家庭寄养管理
6.3.1 机构应审核寄养家庭的户口、住所、收入、健康状况、年龄、文化程度等,并进行现场审核、评估,合格后与寄养家庭签署寄养协议。
6.3.2 机构应定期对寄养家庭培训、考核、评估,探访寄养儿童。
6.3.3 机构应建立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档案,内容包括文字、照片、影像资料等。
6.4 助养管理
机构应审核助养个人、社会组织的有效证件,审核合格后,确定助养形式、对象,签订助养协议。
6.5 死亡管理
6.5.1 儿童死亡应由机构内医生或社会医疗机构确认,并出具死亡证明。
6.5.2 遗体应按相关规定处理,注销户口。
6.6 儿童成长档案管理
儿童成长档案应1人1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捡拾证明、弃婴(儿)证明和随身携带的物品;
b)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资料;
c)登记表、体检表、观察期记录、照片和寻亲公告复印件;
d)养育、医疗保健、康复和教育等文字、照片和影像记录资料;
e)转出资料或死亡证明。
7 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
7.1 环境
房屋建筑面积应符合建标145-2010第4章的要求。
室外环境应符合建标145的要求。儿童室外活动场所应按4 ㎡~5 ㎡/床核定;地面应设置塑胶地坪和防护设施,配置各种游戏、娱乐设施。有条件的可建造多功能运动场以及儿童戏水池。
应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安全标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安全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GB/T 10001.9和GB 2894的要求。
室内灯光照度应柔和,居室及通道应设有夜灯及应急灯。
室内宜配备房间空气温度调节设施。
室内空气应符合GB/T 18883的要求,应保持空气清新,温度、湿度适宜,整洁、无异味。
室内噪音应符合GB 3096-2008中0类要求。
7.2 设施设备
应有与服务配套的活动室(场所)、食堂、餐厅、盥洗室、洗衣房等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应配备与服务相关的医疗保健、教育、康复、娱乐、安全防护、消防等设备,并满足:
a)活动室(场所)地面应采用地板或地垫;应光线充足,配有的教育、康复、娱乐用品应使用环保材料,家具、各种设备应无锐角,窗户、阳台处应有防护设施;应设壁橱或贮物架。
b)食堂、餐厅应布局合理、干净整洁,桌椅齐备。
c)盥洗室应根据儿童年龄段配备适合的设施设备;卫生间及浴室应地面平坦、防滑,配有防滑垫;浴室应有温湿度、取暖、排气设备;卫生间应有大小坐便器,男女应分开;应配有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蹲式便器和扶手。
d)洗衣房应布局合理,洁污分开,通风良好,设洗涤、烘干、整理区域。
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
8 安全要求
8.1 安全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标志明显。消防栓、灭火器材标志清楚、完好、有效。
8.2 活动室(场所)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材料,墙壁边角处应做钝化处理。
8.3 玩具、器具及家具应符合环保要求,定期清洁、消毒,安全防护措施齐备。
8.4 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8.5 应按操作规范安全使用轮椅、约束带、假肢、矫形支具等辅助器具,应定期消毒、维护和更换。
8.6 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运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规定。
8.7 医疗护理过程中,应执行巡视、查对制度,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置。
8.8 院内感染控制按10.2.5执行。
8.9 异物吸入、烫伤、摔伤、交通等意外伤害发生时,应启动应急预案。
8.10 水、电、气、暖设备应标识清楚,规范操作。
8.11 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和存放应符合安全规定,警示标识清楚。
9 服务内容与要求
9.1 生活照料
9.1.1卫生照料
9.1.1.1 沐浴:
a)新生儿应每日1次;
b)冬季应每周1次~2次,春秋季应每周2次~3次,夏季应每日1次;
c)污染后应及时沐浴。
9.1.1.2 口腔应每日清洁。
9.1.1.3 理发应每月1次,发型应平整美观。
9.1.1.4 指(趾)甲应每周修剪1次,指(趾)甲修剪后应光滑平整。
9.1.1.5 更衣应及时,服装应适季、合体、舒适、整洁、无破损,扣(带)齐全。
9.1.2晨/晚间照料
9.1.2.1 晨间照料
a)应在起床1小时内测量体温,观察儿童的皮肤和精神状况,并记录;
b)应督促自理儿童穿衣、叠被、大小便、洗手、刷牙、洗脸和梳头;
c)应协助部分自理儿童穿衣、叠被、整理床铺和大小便。应准备洗漱用具用水,指导、协助其完成刷牙、洗脸、洗手和梳头;
d)应为不能自理儿童、特殊口腔疾患和术后需要口腔护理的儿童做口腔护理;
e)应为婴幼儿及不能自理儿童换尿布、清洗外阴、穿衣、叠被、洗脸、洗手和梳头等;
f)应为有特殊身体功能障碍的儿童准备辅具,如坐姿椅、站立架等。
9.1.2.2 晚间照料
a)应在儿童入睡前关上门窗,拉好窗帘,调整室内温度、照明,根据需要铺防水垫;
b)应督促自理儿童睡前清洁、铺被、脱衣和整理衣物;
c)应协助部分自理儿童准备洗漱用具及温水,指导睡前清洁,铺被、脱衣和整理衣物;
d)应为不能自理儿童做睡前清洁,换尿布,铺被、脱衣、整理衣物和盖被;
e)应为特殊身体功能障碍儿童整理收拾辅具。
9.1.3睡眠照料
9.1.3.1 就寝前应有人陪护,宜讲故事或放轻缓音乐。
9.1.3.2 应拉好床栏,为有癫痫史的儿童加装床档,对兴奋躁动儿童采取保护性措施。
9.1.3.3 应定时巡视,观察儿童身体、睡眠状况和环境变化,及时调整不良睡姿,如有身体不适儿童,应报告医生,遵医嘱处理。
9.1.3.4 应定时叫醒儿童入厕,及时更换尿布。
9.1.4进食照料
9.1.4.1 配餐应营养均衡,按儿童生长阶段添加辅食,进食定时、保量。
9.1.4.2 餐具应1人1碗(瓶)1勺(筷)1巾。
9.1.4.3 进食前后应提醒或协助儿童洗手,餐后应清洁口腔。
9.1.4.4 喂奶时应抬高婴儿头部,喂奶后将婴儿竖直抱起轻拍背部,宜采用侧卧位。
9.1.4.5 喂食速度宜慢,提醒儿童细嚼慢咽。
9.1.5饮水照料
9.1.5.1 应按年龄及个体需求提供水量和次数。
9.1.5.2 饮水具应1人1杯(瓶)1巾。
9.1.6排泄照料
9.1.6.1 应培养幼儿定时坐盆排便习惯,指导女童生理期使用卫生用品。
9.1.6.2 应及时更换尿布,清洁皮肤。
9.1.6.3 应观察大小便的性质、颜色、次数、量和形状。
9.1.6.4 用具应随时清洗,消毒备用。
9.2 医疗保健
9.2.1体检
9.2.1.1 儿童入院时应隔离观察,全面体格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到三级医院检查。
9.2.1.2 应根据儿童各年龄阶段的生长发育规律定期体检。6个月内应每月体检1次;6个月~12个月应每3个月体检1次;12个月~36个月应每6个月体检1次;36个月以上应每年体检1次。体检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身高、体重、头围、胸围、坐高和血常规。
9.2.2保健
9.2.2.1 应根据儿童各年龄阶段的生长发育规律,在定期体检的基础上进行生长发育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发育水平、生长速度和匀称程度。
9.2.2.2 应定期进行免疫接种。
9.2.2.3 儿童每日日光浴不应少于30min,不应强光直射。
9.2.2.4 应指导合理喂养营养失调患儿。
9.2.2.5 有特殊需要的患儿,应分析病因,合理用药,辅助以食疗。
9.2.3诊疗
9.2.3.1 疾病救治应按诊疗技术规范执行。
9.2.3.2 必要时转医疗机构救治。
9.2.4护理
9.2.4.1 儿科疾病护理应按儿科专科护理常规执行。
9.2.4.2 手术患儿应补充营养,观察患儿生命体征、伤口情况,应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
9.2.5院内感染控制
9.2.5.1 应对院内感染进行监测,定期对空气、物品、人员进行采样和检测。
9.2.5.2 应根据传染病类型,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采取相应隔离措施。
9.2.5.3 应根据需求选择使用消毒剂和消毒方法,定期消毒。
9.3 康复
脑瘫儿童宜采用引导式教育、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认知治疗和感觉统合等康复训练。
智障儿童宜采用早期启蒙教育、作业治疗、认知治疗、语言交往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教育,以提高生活自理能力为主。
自闭症儿童宜采用感觉统合训练、音乐疗法、行为治疗和特殊教学等方法。
听力残疾儿童宜早期佩戴辅助器具开发听力、触摸感觉等。应通过佩戴人工耳蜗、助听器,语言训练,掌握发音技巧。
应对唇颚裂术后儿童进行疤痕按摩和早期语言康复训练。
盲童宜采用认知和智力训练为主。
其他残疾或复合残疾儿童,应有与之相对应的康复措施及实施。
应在康复专业人员指导下,选配康复辅助器具,指导儿童使用康复辅助器具和进行适应性康复训练。
9.4 教育
应根据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开展早期教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
生活技能养成教育应注重培养儿童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培训应与特殊教育及康复训练相结合。
职业教育应根据儿童的残疾、智力、能力和兴趣等,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规划的培养。应鼓励适宜儿童接受职业教育,协助就业服务。
9.5 社会工作
应关注儿童特点与需求,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协助儿童实现养育环境的良性互动,预防和解决儿童成长中的问题,促进儿童良好发展。
应为机构内工作人员提供心理健康支持。
应协调、组织志愿服务。
参 考 文 献
[1].GB/T 20002.1 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 第1部分:儿童安全
[2].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999年5月25日颁布
[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999年5月25日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7].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3年10月27日颁布
[8].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民发〔2003〕112号
[9].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0〕54号
[10].儿童福利机构抚育工作指导纲要(试行) 民办发〔2012〕14号
[11].儿童福利机构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民发〔2012〕53号
文本4
儿童离院确认书
儿童 (在福利机构用名为: )因出现下列情形,符合《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离院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离院手续:
(以下情形根据实际情况打√选择其一)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
□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依法具备监护资格的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人资格。
□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期满或者委托协议被解除。
□被依法收养。
确认人(儿童父母或者监护人签字/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盖章):
儿童福利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本确认书一式两份,儿童福利机构与儿童父母或者监护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各持一份)
(MZ/T 058-2014)
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工作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34)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开大学、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北京市儿童福利院、成都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重庆市民政局、广东省民政厅、浙江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晓燕、王婴、邹学银、邓明国、鄢勇兵、周琼、袁慧敏、张剑、李进民。
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社会工作服务原则、服务的范围和类别、服务流程、服务技巧、督导、服务管理和人员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为有需要的儿童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24-2011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MZ 010-2013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
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
3 术语和定义
3.1
儿童需要 children’s needs
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发展所需的条件、机会和资源的总和。
3.2
儿童社会工作 social work with children
社会工作者根据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成长、发展的需要,以专业的价值观为指导和科学的理论为基础,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和技巧对儿童开展的服务。
3.3
儿童服务机构 children’s service agency
从事儿童照顾、保护、发展(主要指生理、心理及社会发展)等服务的组织。
4 服务原则
4.1 优先原则
社会工作者在政策规划、服务计划制定、资源配置和服务提供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要。
4.2 利益最大原则
社会工作者应以儿童为中心,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提供专业服务,最大限度保障儿童权益。
4.3 伤害最小原则
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如果无法避免造成伤害,尽量选择对儿童造成最小伤害的方案,或者是最容易从伤害恢复的方案。
4.4 平等参与原则
社会工作者应创造公平的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社会工作者应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同自身利益相关的服务活动,尊重其在权利和能力范围之内的自我决定和行动。
4.5 生态系统原则
社会工作者应重视家庭的作用,运用生态系统的观点,从儿童自身及其与家庭、朋辈群体、社区、学校、服务机构等的互动关系中分析儿童问题,识别所需资源,提供专业服务,促进儿童发展。
5 服务的主要类型
5.1 支持性服务
重视环境自身的力量,通过环境培育的方法,提高儿童所处环境的功能,强化照料者的能力,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例如为家庭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抚育帮助,增进父母的亲职功能服务。
5.2 保护性服务
通过外部监督、干预性服务等方式,防止儿童被虐待、忽视和剥削。如儿童保护热线、儿童防性侵服务,为受伤害的儿童提供的庇护和心理干预,为离婚家庭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等。
5.3 补充性服务
通过专业介入,适当增强儿童所处环境中的某些薄弱或缺失环节,弥补家庭对儿童照顾功能的不足。例如帮助儿童家庭申请相关的社会救助,包括现金救助、日用品的补助和托育服务等。
5.4 替代性服务
当家庭照顾功能缺失时,针对儿童的实际需要,将儿童安排到适当的居住场所,提供一部分或全部替代家庭照顾功能的服务。例如家庭寄养、收养、儿童福利院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儿童的安置服务等。
6 服务流程
6.1 接案
6.1.1 社会工作者在接案过程中应完成下列主要工作:
——介绍服务宗旨、服务政策、服务项目等;
——初步收集与儿童有关的信息;
——初步探索儿童的问题和需要;
——与儿童、儿童监护人或主要照料人建立专业关系;
——填写《接案登记表》(参见附录A)。
6.1.2 社会工作者在接案过程中应注意:
——与儿童沟通时应注重以儿童的视角看问题;
——与儿童监护人或主要照料人进行沟通,协同解决儿童的问题;
——从家庭、学校、朋辈群体和社区等多方面入手收集资料。
6.2 预估
6.2.1 社会工作者在预估过程中应完成下列工作:
——发现和识别儿童问题的成因;
——识别儿童及其所处环境中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
——决定为儿童提供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填写《儿童预估表》(参见附录B);
——存在家庭高风险因素的应填写《高风险家庭评估表》(参见附录C)。
6.2.2 社会工作者在预估过程中应注意:
——坚持动态和持续性的原则,对儿童的问题逐渐深入认识;
——对儿童面临的问题按照轻重缓急排序,找出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注儿童、家长及其它相关人员的参与,为他们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和态度。
6.3 计划
6.3.1 儿童服务计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儿童的问题与需要,儿童及其所处环境的资源、优势;
——服务计划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
——介入措施、行动步骤及进度安排;
——社会工作者、儿童和家庭或其它照顾者各自的任务;
——评估参与者和评估方式方法;
——填写《儿童服务计划表》(参见附录D)。
6.3.2 社会工作者在制定服务计划时应注意:
——在制定服务计划时应有儿童的参与,尊重儿童的意愿;
——服务计划应尽量详细和具体;
——服务计划应与儿童服务的宗旨、目标相符合;
——服务计划应易于总结和评估。
6.4 介入
6.4.1 介入任务
6.4.1.1 直接介入的主要任务有:
——促使儿童、家长及相关人员学会运用现有的资源;
——对儿童与环境产生的冲突进行调解;
——运用各种能够影响儿童改变的力量帮助儿童实现积极的改变;
——填写《儿童服务面谈记录表》(参见附录E)。
6.4.1.2 间接介入的主要任务有:
——注意发掘和运用儿童所在社区的资源;
——协调和链接各种儿童服务的资源与系统;
——改变儿童所处的环境;
——促进儿童政策的改变;
——填写《儿童社会工作者可利用的资源列表》(参见附录F)。
6.4.2 社会工作者在介入过程中应注意:
——坚持以儿童为本的原则;
——考虑儿童的发展阶段和年龄特征;
——与儿童共同参与介入行动;
——介入行动与服务目标一致。
6.5 评估
6.5.1 社会工作者在评估过程中应完成下列主要工作:
——根据服务内容选择适宜的评估方法(常用评估方法包括:基线测量法、任务完成情况测量法、目标实现程度测量法和介入影响测量法);
——收集和分析相关资料;
——撰写评估结果;
——填写《儿童服务评估表》(参见附录G)。
6.5.2 社会工作者进行评估时应注意:
——儿童有哪些变化;
——服务过程中所运用的理论与技巧是否恰当和有效;
——明确要做哪些跟进工作。
6.6 结案
6.6.1 社会工作者在结案阶段应完成下列主要工作:
——巩固儿童及其所处环境已有的改变;
——增强儿童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信心;
——解除工作关系,妥善处理分离情绪;
——填写《儿童服务结案表》(参见附录H)。
6.6.2 社会工作者在结案时应注意:
——与儿童回顾服务的过程,以确定结案时机是否成熟;
——提前告知儿童结案的时间,让儿童有心理准备,帮助儿童处理好离别情绪;
——提醒儿童学会自立,告诉儿童在需要时将继续提供帮助;
——让儿童理解自己的收获,正向表达感受。
7 服务方法
7.1 直接服务方法
7.1.1 社会工作者以面对面的方式给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个案服务和咨询。
7.1.2 社会工作者以小组工作的方式给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包括支持性小组、治疗性小组、自助小组和任务小组等。
7.1.3 运用个案管理的方法评估儿童的需求、关注儿童与环境间的互动、安排协调儿童所需要的资源和服务。
7.2 间接服务方法
7.2.1 社会工作者通过整合现有的家庭、社区、学校和其它部门的资源,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7.2.2 社会工作者通过动员、拓展的方式,为儿童争取新的正式及非正式资源。
7.2.3 社会工作者收集和系统分析与儿童和其环境相关的信息,了解立法和制度的决策过程,反映儿童的诉求,进行政策倡导。
8 督导
8.1 督导对象
督导对象包括:
——新进入社会服务机构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服务年限较短、经验不足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在儿童社会服务机构实习的学生;
——儿童社会服务机构的志愿者。
8.2 督导内容
社会工作督导包括为社会工作者提供的行政、教育和支持性督导,应开展下列主要工作:
——参与服务质量评估,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核,调整服务方案,优化服务结构,增强服务效果;
——协调社会工作者与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及时对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对机构专业服务决策与经验推广提出建议;
——协助机构设计、规划、监督所负责服务领域的工作程序,根据实际需要与合作机构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调整服务方案,优化服务结构;
——对工作程序、服务质量以及职业操守进行监督、总结,提出建议并及时反馈;
——监督服务提供者的工作表现及服务效率,提供业务指导;
——监督社会工作者的职业操守,给予情绪支持;
——评价专业教育培训的有效性。
9 服务管理
9.1 服务质量管理
9.1.1 社会工作者应以儿童为中心,与儿童及其监护人或主要照料人共同制定服务目标与计划:
——应了解儿童及其监护人或主要照料人的需要,并向服务对象进行工作说明;
——应与儿童及其监护人或主要照料人统一服务期望,共同制定服务的具体目标和实施步骤;
——应建立符合目标实现要求的服务过程记录;
——应根据阶段性评估结果和儿童及其监护人或主要照料人的需要,及时进行服务计划调整。
9.1.2 应制定由社会工作者参与的服务质量规范,并确保其公开透明、具体可行:
——应确定服务质量目标。在服务场所、服务设施、服务用品、服务人员、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程序和服务方法等方面制定具体质量目标;
——应将标准化服务质量控制与个性化服务质量目标相结合,对有特定要求的儿童及其监护人或主要照料人、服务项目或过程,需编制特定服务质量计划或特定管理程序。
9.1.3 应建立儿童社会工作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服务数量、服务成效进行评估:
——儿童及其监护人或主要照料人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对工作记录情况予以考核;
——主管部门或第三方开展定性或定量评估(包括数据对比、资料归纳、问卷调查和访谈等形式);
——对工作成效进行定期自评与阶段性考核;
——定期进行专业督导。
9.1.4 应对服务质量评估信息进行反馈,以持续改进儿童社会工作服务质量:
——应提出保持并持续改进服务质量的建议;
——应对收到的反馈予以回应;
——应根据服务质量评估信息修正工作措施,完善服务制度,改进服务质量。
9.2 社会工作行政
9.2.1 制度建设
9.2.1.1 儿童服务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社会工作服务规章制度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9.2.1.2 儿童服务机构研究与制定儿童服务规划、计划和方案时应有社会工作者参加。
9.2.2 岗位设置
儿童服务机构应设置儿童社会工作专职或兼职岗位,岗位设置应符合GB/T 28224-2011和MZ 010-2013的具体规定。
9.2.3 档案管理
应加强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档案的管理,主要工作包括:
——建立基本服务档案,包括儿童的基本信息、服务提供者、服务场所、服务过程的记录及服务成效等;
——建立服务质量监控记录档案,包括考核情况、服务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服务计划调整情况等;
——根据儿童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档案,做好儿童信息的保密工作。
10 人员要求
10.1 资格要求
10.1.1 儿童社会工作者
儿童社会工作者应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登记或具备社会工作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10.1.2 儿童社会工作督导者
儿童社会工作督导者应是在儿童服务领域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满五年以上(含五年)并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对社会工作价值伦理有认同度、拥有良好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儿童工作实务经验和督导技巧的社会工作者。
10.2 伦理要求
10.2.1 应自觉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
10.2.2 应明确社会工作服务意识,遵守《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树立以儿童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10.2.3 应尊重儿童,保护儿童隐私。
10.3 继续教育要求
应按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接案登记表
表A.1 给出了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接案登记表的样式。
表A.1 接案登记表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
|||||
1.个案来源 |
||||||||||
☐服务对象主动求助 ☐社工发现服务对象 ☐转介 转介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介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2.家庭成员 |
||||||||||
姓 名 |
关 系 |
年 龄 |
职 业 |
是否同住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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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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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儿童面临的问题和需要 |
||||||||||
(1) (2) (3) |
社会工作者(签字):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儿童预估表
表B.1 给出了社会工作服务儿童预估表的样式。
表B.1儿童预估表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
1.背景资料 |
|||||
接案原因及当时出现的问题 |
(1) (2) (3) |
||||
家庭背景 |
□一般家庭 □高风险家庭 具体说明: |
||||
学校表现(包括学前机构) |
学业表现:□好 □一般 □差 同学关系:□好 □一般 □差 师生关系:□好 □一般 □差 适应能力:□好 □一般 □差 具体说明: |
||||
朋辈关系 |
关系好坏:□好 □一般 □差 朋辈交往时间: 朋辈交往范围: 具体说明: |
||||
重要成长经历 |
|
||||
其 他
|
|
2.接案评估过程 |
|
行为观察与面谈:
初步评估:
|
|
评估结果及 服务方式 |
问题诊断/介入焦点:
□属服务范围,开启个案: 确定服务方式:
□个别访谈 □儿童游戏治疗 □家庭/婚姻治疗 □亲职教育/咨询 □团体治疗 □其它介入模式: 备注说明:
□非服务范围,建议转介: 建议转介资源:□其它专业机构资源 □学校资源 □社区资源 □其它: 原因说明与建议:
|
社会工作者(签字):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高风险家庭评估表
表C.1 给出了儿童社会工作服务高风险家庭评估表的样式。
表C.1高风险家庭评估表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一、被评估者的基本资料 |
监护人或主要照顾者姓名: |
联系电话: |
|||
家庭住址: |
|||||
儿童姓名 |
年龄 |
就读幼儿园/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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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评估内容 |
□有 □无 |
1.家庭成员关系不好或家庭冲突:如父母时常剧烈争吵、家庭成员中有酗酒、吸毒、精神疾病、犯罪前科等。 |
|||
□有 □无 |
2.因贫困、单亲(父母离异、丧亲)、隔代教养、父母未婚或未成年生子等其它不利因素,使孩子得不到适当照顾。 |
||||
□有 □无 |
3.失业者:家庭主要收入者失业、退休、破产、负债等,使儿童未获适当照顾。 |
||||
□有 □无 |
4.父母双方或一方死亡、出走、重病、入狱服刑等,使儿童未得到适当照顾。 |
||||
□有 □无 |
5.家庭中父母因工作过于忙碌,孩子经常被疏于照顾(如经常不吃早点上学、着装不整、生病不及时去医院等)。 |
||||
□有 □无 |
6.家中成员曾有自杀倾向或自杀者,使儿童未获适当照顾。
|
|
□有 □无 |
7. 其它,说明:
|
三、已获得的救助资源 |
□有 □无 |
1.相关部门或单位已提供服务情况(如学校、公安部门等) 说明: |
□有 □无 |
2.已接受政府政策资源或服务情况(如低保、临时救助、大病救助、孤儿救助、日间照料、家庭寄养等) 说明: |
|
□有 □无 |
3.已接受民间社会福利资源或服务情况(如当地社区附近的儿童照顾机构、志愿服务等) 说明: |
|
□有 □无 |
4.有亲属朋友支持,并获得协助,说明: |
|
□有 □无 |
5.其它,说明: |
|
四、个案情况简述 |
|
|
五、说明 |
1.本表由社会工作者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填写,根据本表评估内容,发现其中一项,社会工作者应加以关注并提供服务,防止儿童需要得不到及时满足。 2.其它部门接受转介时,应注意资料保密。 |
|
评估人: 联系电话: 是否需要跟进服务: □是 □否 |
社会工作者(签字):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儿童服务计划表
表D.1 给出了儿童服务计划表的样式与内容。
表D.1儿童服务计划表
编号: 儿童姓名: 日期: 年 月 日
问题描述 |
预期目标 |
具体策略和方法 |
执行者 |
预计执行时间 |
执行状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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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签字):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儿童服务面谈记录表
表E.1 给出了儿童服务面谈记录表的样式。
表E.1儿童服务面谈记录表
编号: 儿童姓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时间 |
|
地 点 |
|
目 标 |
|
主要内容 |
|
评估及反思 |
|
跟进计划/ 下次面谈安排 |
(需说明本次面谈需跟进的事项及下次面谈时间、议题) |
督导者意见 |
|
社会工作者(签字):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儿童社会工作者可利用的资源列表
表F.1给出了儿童社会工作者可利用的资源列表的样式。
表F.1儿童社会工作者可利用的资源列表
编号: 儿童姓名: 日期: 年 月 日
资 源 类 型 |
具 体 人 员 |
联 系 方 式 |
地 址 |
可以提供 的帮助 |
机构资源 |
儿童服务机构(儿童福利院、婚姻收养登记处、儿童收养中心、儿童收养评估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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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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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服务机构(自闭症儿童康复机构、日间照料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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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基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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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资源 |
社区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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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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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志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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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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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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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的派出所、民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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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源 |
学校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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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辅导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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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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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心理咨询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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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与 行政资源 |
各类相关政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临时救助制度、教育救助政策、儿童福利政策、儿童权益保护政策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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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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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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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妇联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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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教育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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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儿童养育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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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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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签字):
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儿童服务评估表
表G.1给出了儿童服务评估表的样式。
表G.1儿童服务评估表
编号: 日 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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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
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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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描述 |
|
||||||
服务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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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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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服务及进展情况 |
|
||||||
儿童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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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案情况 |
o顺利结案 o 转介 o其它(请注明) |
||||||
介入工作反思 |
|
||||||
跟踪服务计划 |
|
||||||
服务对象意见 |
获得的帮助: □没有提供帮助 □提供有用资料 □生活适应 □行为矫正 □学习辅导 □人际关系支持 □家庭关系调适 □健康服务 □经济援助 □情绪辅导 □就业辅导 □转介服务 □其它(请注明) 是否达到预期: □比预期好得多 □比预期好 □和预期一样 □比预期差 □比预期差得多 |
||||||
督导意见 |
|
社会工作者(签字):
附 录 H
(资料性附录)
儿童服务结案表
表H.1给出了儿童服务结案表的样式。
表H.1 儿童服务结案表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个案姓名 |
|
性 别 |
|
|
年 龄 |
|
转介者/转介(申请)日期 |
|
|
立案/重开个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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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个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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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性质及简单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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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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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服务及个案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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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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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案原因: o目标达到 o不能提供所需服务 o社工认为不适宜继续提供服务 (请注明)
o服务对象不愿意继续接受服务 (请注明)
o情况有变化 (如服务对象转学、迁居等) (请注明)
o其它 (请注明)
服务对象知道个案已结束并知道在有需要时如何得到服务。□是 □否
|
社会工作者(签字):
(MZ/T 122-2019)
M Z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ICS 03.080.01
A 16
MZ/T XXXXX—XXXX
家庭寄养评估
Assessment of the family foster
(报批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1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成都市儿童福利院、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宁夏儿童福利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家事法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金华、甄炳亮、倪春霞、许立阳、邹明明、王金霞、张留军、雷洋、林艳琴、蒋银兰、李翠英、罗娜、白晶、汪炜、彭维、杜勇。
引 言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对家庭寄养评估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但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把握仍然是个难点,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家庭寄养评估标准的制定为评价民政部门举办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工作效果提供了科学依据,为儿童福利机构选择合适的寄养儿童进入符合条件的寄养家庭提供了统一标准,为评价寄养家庭的照料能力和评价寄养儿童的生活成长提供了定性、定量的指标和要求,为儿童福利机构采取相应的家庭寄养服务措施提供了依据和指引。标准的制定明确了儿童福利机构在家庭寄养工作中组织实施、评估监督的主导作用,在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对家庭寄养工作的发展规划,进一步提高家庭寄养质量,保障寄养儿童权益最大化,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等方面将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
家庭寄养评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寄养评估的术语和定义、评估原则、评估分类、评估人员、评估方式、评估内容、评估流程、评估档案、评估改进、监督与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对监护权在民政部门的儿童开展家庭寄养评估工作。监护权不在民政部门,但由民政部门收留抚养的儿童进行家庭寄养,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儿童福利机构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
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2.2
家庭寄养 family foster
经过规定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2.3
寄养儿童 children in foster care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即《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的儿童)。
2.4
寄养家庭 foster family
儿童福利机构经过规定的程序评估、审核和委托,符合寄养条件的家庭。
2.5
主要照料人 primary caregiver of foster family
寄养家庭中主要承担寄养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的人员。
2.6
家庭寄养评估 assessment of the family foster
由儿童福利机构组织对家庭寄养工作的条件、内容、流程、效果等进行考察分析评价的活动。
2.7
寄养融合期 foster integration stage
寄养儿童进入寄养家庭生活后,考察其能否适应寄养家庭生活的阶段。
3 评估原则
家庭寄养评估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b) 真实性原则;
c) 一致性原则;
d) 公正性原则;
e) 科学性原则。
4 评估分类
4.1 根据对象的不同,家庭寄养评估分为对寄养家庭的评估和对寄养儿童的评估。
4.1
4.2 根据家庭寄养工作开展的先后顺序,家庭寄养评估包括寄养前、寄养融合期、寄养期、寄养终结4个阶段。
4.3 对寄养家庭的评估包括:
a) 寄养前的寄养家庭基本情况评估;
b) 寄养融合期的寄养融合期评估;
c) 寄养期间的寄养家庭养育实效评估和寄养期家庭需求评估;
d) 寄养终结时的寄养家庭终结评估。
4.4 对寄养儿童的评估包括:
a) 寄养前的儿童寄养前评估;
b) 寄养融合期的寄养融合期评估;
c) 寄养期间的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
d) 寄养终结时的儿童寄养终结评估。
5 评估人员
5.1 评估人员为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资质并对家庭寄养工作有一定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5.2 评估人员应掌握评估核实的方法和技巧。
5.3 评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具有社会工作师资格;
b)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c) 具有康复治疗师资格;
d) 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
e) 具有教师资格;
f) 具有护士资格;
g) 具有中级及以上孤残儿童护理员资格。
5.4 评估人员初次从事评估工作前应完成相应的家庭寄养评估培训。
5.5 评估人员应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家庭寄养评估继续培训。
5.6 评估人员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
a) 相关法律法规;
b) 家庭寄养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
c) 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
d) 职业道德。
6 评估方式
评估人员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综合评估:
a) 查阅资料。查阅寄养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健康证明、学历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
b) 面谈。内容包括:
附 录 A听取寄养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
附 录 B征求8周岁以上、具有正常认知寄养儿童意见;
附 录 C与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的谈话交流等。
c) 实地调查。到寄养申请人家庭住所实地查看居住环境及周边配套设施,通过征求申请人亲属、朋友、同事、邻里、单位、所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核实寄养家庭情况;
d) 考察评估表。通过专业设计的考察评估表评估分析寄养家庭和寄养儿童的状况。
7 评估内容
7.1 对寄养家庭的评估
7.1.1 寄养家庭基本情况评估
7.1.1.1 寄养家庭基本情况评估是对向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寄养的家庭进行考察分析(参见附录A),以确定申请寄养家庭是否具备家庭寄养条件的评估活动。
7.1.1.2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寄养家庭内部环境无安全隐患;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人均收入中等水平;
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应该在30周岁至65周岁之间,且身体健康;
主要照料人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主要照料人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和经验;
家庭成员未患有可能影响儿童身心健康的传染病、精神疾病、心理疾患,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家庭成员均无不良嗜好且无犯罪记录;
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且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家庭寄养;
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且该家庭无共同生活的未满6周岁的儿童。
7.1.1.3 寄养家庭基本情况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见附录B):
a) 主要照料人基本情况;
b) 寄养意愿和准备;
c) 家庭成员状况;
d) 家庭环境;
e) 经济状况;
f) 社区环境;
g) 评估意见。
7.1.2 寄养融合期评估
7.1.2.1 寄养融合期评估是在寄养融合期内,对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融合情况进行考察分析,以确定寄养家庭和寄养儿童是否适宜继续融合或是否适宜建立正式寄养关系的评估活动。
7.1.2.2 寄养融合期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见附录C):
a) 儿童适应情况;
b) 家庭适应情况;
c) 依恋发展;
d) 社区支持;
e) 儿童意愿;
f) 寄养家庭意愿;
g) 评估意见。
7.1.3 寄养家庭养育实效评估
7.1.3.1 寄养家庭养育实效评估是在寄养过程中,对寄养家庭的实际照料养育效果进行考察分析,以确定寄养家庭是否合格的评估活动。
7.1.3.2 寄养家庭养育实效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见附录D):
a) 儿童权益保护;
b) 儿童需求的满足;
c) 家庭对寄养工作的配合;
d) 家庭应急处理能力;
e) 评估意见。
7.1.3.3 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与其解除寄养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
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擅自更换主要照料人的;
在申请或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寄养家庭出现不符合7.1.1.2规定情形的。
7.1.3.4 寄养期间发生侵害寄养儿童权益的,儿童福利机构除应与其解除寄养关系外,还应报告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a) 性侵犯;
b) 家庭暴力或故意伤害;
c) 虐待、遗弃、侮辱;
d) 教唆寄养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7.1.4 寄养期家庭需求评估
7.1.4.1 寄养期家庭需求评估是在寄养过程中,对寄养家庭现状、困难、需求进行考察分析的评估活动(参见附录E)。
7.1.4.2 寄养期家庭需求评估仅作为儿童福利机构确定介入目标、行动计划、追踪修订的依据,不作为判断寄养家庭是否合格的依据。
7.1.5 寄养家庭终结评估
7.1.5.1 寄养家庭终结评估是在寄养关系终止时,以确定寄养家庭是否适宜继续开展寄养工作的评估活动。
7.1.5.2 寄养家庭终结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见附录F):
a) 寄养终结原因:包括主要照料人的年龄、身体条件、照料能力、家庭状况、社区支持、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依恋发展情况、儿童适应情况、家庭适应情况等方面;
b) 寄养过程描述:分析寄养家庭在家庭寄养中的优/劣势,记录寄养期间的重大事件,儿童是否受过意外伤害等;
c) 评估小结。
7.2 对寄养儿童的评估
7.2.1 儿童寄养前评估
7.2.1.1 儿童寄养前评估是对可能被寄养的儿童进行考察分析,以确定其是否适宜进行家庭寄养的评估活动。
7.2.1.2 寄养儿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 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儿童;
b) 儿童对家庭养育有情感需求;
c) 儿童身心情况适合家庭养育;
d) 不需要长期进行医疗康复或长期依靠专人照料(设有康复基地的除外);
e) 短时期内不适宜进行家庭收养。
7.2.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不适合家庭寄养:
a)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医治、照料的重度残疾、病患的(设有康复基地的除外);
b) 处于传染病活跃期的;
c) 有严重精神类疾病或长期出现异常情绪行为的。
7.2.1.4 儿童寄养前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见附录G):
a) 记录儿童的基本信息和生理指标;
b) 健康评估:儿童入院后疾病史、过敏史、近期治疗情况及后续医疗支持、预防接种等,以及残疾儿童的残疾情况,还需要从医学角度评估残疾程度(健康的寄养儿童可不进行残疾评估);
c) 教育评估:儿童认知能力、语言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接受教育等情况;
d) 康复评估:儿童语言能力,生活自理能力、肢体功能情况等(健康的寄养儿童可不进行此项评估);
e) 养育评估:儿童进入儿童福利机构后的生活成长情况,包括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喜好、饮食习惯、护理要点等;
f) 心理行为发展评估:儿童进入儿童福利机构后的心理发展情况,包括社会行为、情绪、个性、依恋情况、自我同一性、社会适应能力等;
g) 寄养重点:明确儿童寄养的重点,确定儿童寄养期间的首要需求;
h) 儿童对寄养的意愿;
i) 评估意见。
7.2.1.5 寄养年满8周岁以上、具有正常认知的儿童,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7.2.2 寄养融合期评估
对寄养儿童的寄养融合期评估按7.1.2的规定进行。
7.2.3 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
7.2.3.1 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是在寄养过程中,用以判断寄养儿童是否适应家庭寄养、是否适合收养,以明确下一阶段寄养重点,确定儿童寄养期间的需求的评估活动。
7.2.3.2 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见附录H):
a) 健康评估;
b) 康复评估;
c) 教育评估;
d) 心理行为发展评估;
e) 安置变更评估;
f) 评估小结。
7.2.3.3 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是儿童福利机构确定介入目标、行动计划、追踪修订的依据。
7.2.3.4 对于适合收养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尽快为其寻找合适的收养家庭并办登记。
7.2.4 儿童寄养终结评估
7.2.4.1 儿童寄养终结评估是在寄养关系终止时,用以判断寄养儿童是否适宜继续寄养或评价整个寄养过程的评估活动。
7.2.4.2 儿童寄养终结评估的适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 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应有评估结果的认定,用以判断寄养儿童是否适宜继续寄养;
b) 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或者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社会化安置、转院、死亡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用以评价整个寄养过程。
7.2.4.3 儿童寄养终结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见附录I):
a) 记录儿童的基本资料、生理指标;
b) 健康评估:儿童寄养期间疾病史、过敏史,近期治疗情况及后续医疗支持等,以及残疾儿童的残疾情况(健康的寄养儿童可不进行残疾评估);
c) 教育评估:儿童认知能力、语言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接受教育等情况;
d) 康复评估:儿童语言能力,生活自理能力、肢体功能情况等(健康的寄养儿童可不进行此项评估);
e) 养育评估:儿童寄养期间的生活成长情况,包括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喜好、饮食习惯、护理要点等;
f) 心理行为发展评估:儿童寄养期间的心理发展情况,包括社会行为、情绪、个性、依恋情况、自我同一性、社会适应能力等;
g) 寄养期间的重大事件描述:寄养期间的重大事件,儿童是否受过意外伤害等;
h) 主要照料人评价:根据与主要照料人面谈内容,记录寄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感受,对寄养儿童的评价等;
i) 评估小结。
7.2.4.4 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解除寄养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a) 寄养儿童年满18周岁;
b) 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c) 寄养儿童因身体状况变差,不适宜继续寄养的;
d) 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e) 寄养儿童死亡的;
f) 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8 评估流程
8.1 确定评估机构
由收到寄养申请的儿童福利机构确定:
a) 优先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b) 不具备第三方评估条件的,由儿童福利机构进行评估。
8.2 成立评估小组
8.2.1 应设立专门的、不少于3人的评估小组,由组长和组员构成(应为奇数),实行组长负责制。
8.2.2 评估小组组长应具有3年以上儿童福利相关工作经验,评估小组成员应具有1年以上儿童福利相关工作经验。
8.2.3 评估活动应遵循规定的程序和规范,评估结果应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
8.2.4 评估小组对评估事项和内容共同进行评议并签字确认。
8.3 实施评估工作
8.3.1 对寄养家庭的评估流程
8.3.1.1 家庭申请
寄养申请人向儿童福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家庭寄养申请表》,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见附录A)。
8.3.1.2 初审
8.3.1.2.1 评估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寄养家庭基本情况评估。
8.3.1.2.2 评估小组采用书面审查的形式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寄养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8.3.1.2.3 初审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其复审;初审不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其结果。
8.3.1.3 复审
8.3.1.3.1 复审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并填写《寄养家庭情况考察表》(参见附录B)。
8.3.1.3.2 复审通过的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复审不通过的不应开展寄养活动。
8.3.1.4 进入融合期
8.3.1.4.1 按评估得分高低择优为儿童选择寄养家庭,并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进入寄养融合期。
8.3.1.4.2 寄养融合期一般不低于60日、不超过90日。
8.3.1.4.3 寄养融合期评估应在寄养融合期30日和60日时各进行一次(参见附录C)。因特殊原因,可适当提前或延后评估时间:
a) 根据30日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融合;
b) 根据60日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建立正式寄养关系。
8.3.1.5 进入寄养期
8.3.1.5.1 寄养家庭养育实效评估和寄养期家庭需求评估应根据儿童实际情况确定评估次数,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人员应于评估开展前3个工作日通知寄养家庭。
8.3.1.5.2 寄养融合期或寄养期间发生7.1.3.3或7.1.3.4规定的情况,儿童福利机构应立即解除寄养关系并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8.3.1.5.3 寄养家庭养育实效评估参见附录D。评估结果设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
a) 评估得分≥80分的为合格,寄养关系继续;
b) 评估得分70~79分的为基本合格,儿童福利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家庭寄养知识培训,提出改进建议。改进期为3个月,每个月进行再次评估。改进期内如评估结果均为合格,则寄养关系继续成立;改进期内如有一次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则解除寄养关系并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c) 评估得分<70分的为不合格,儿童福利机构与其解除寄养关系并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8.3.1.5.4 寄养期家庭需求评估参见附录E。
8.3.1.6 寄养终结
寄养关系终止前应进行寄养家庭终结评估(参见附录F)。对评估结果为不适宜再开展寄养工作的家庭,儿童福利机构应与其终止寄养关系。
8.3.2 对寄养儿童的评估流程
8.3.2.1 应根据7.2.1.2和7.2.1.3的规定确定可能被寄养的儿童。
8.3.2.2 可能被寄养的儿童进入寄养家庭前应进行儿童寄养前评估。
8.3.2.3 儿童寄养前评估参见附录G。适宜进行寄养活动的,可进行家庭寄养;不适宜进行寄养活动的,由儿童福利机构选择适宜的模式进行照料。
8.3.2.4 对寄养儿童的寄养融合期评估按8.3.1.4.2和8.3.1.4.3的规定进行。
8.3.2.5 寄养儿童进入寄养家庭后,应根据儿童实际情况确定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次数,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8.3.2.6 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参见附录H。适宜家庭寄养活动的,继续寄养;不适宜家庭寄养活动的,解除寄养关系并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8.3.2.7 发生7.2.4.4的情形时,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并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8.3.2.8 寄养关系终止前应进行儿童寄养终结评估(参见附录I)。
9 评估档案
9.1 评估档案包括家庭寄养评估的文件和其他各种记录。
9.2 寄养家庭基本情况评估、寄养融合期评估、寄养家庭养育实效评估、寄养期家庭需求评估和寄养家庭终结评估的文件应纳入寄养家庭档案。
9.3 儿童寄养前评估、寄养融合期评估、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儿童寄养终结评估的文件应归入儿童个人成长档案。
9.4 其他各种记录包括各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谈话记录、照片、影音等。
9.5 儿童个人成长档案保存期为永久保存,儿童成长档案目录应每年向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10 评估改进
10.1 民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家庭寄养工作的指导、评估、实地检查,并提出持续改进的方案。
10.2 儿童福利机构应开展年度家庭寄养工作评价,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改进、完善自身工作。
10.3 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应对家庭寄养评估的持续改进予以监督和保障。
11 监督与保障
11.1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至少每月探访一次被寄养儿童,并做好探访记录,确保“一人一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解决或者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
11.2 民政部门应对家庭寄养评估进行监督与保障,包括但不限于:
a) 应了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情况;
b) 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寄养相关工作文件;
c) 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寄养工作进行指导、实地检查;
d) 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
e) 应按时发放家庭寄养经费,家庭寄养经费包括寄养儿童的养育费用补贴、寄养家庭的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等;
f) 应监督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经费使用;
g) 应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福利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家庭寄养工作;
h) 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的备案管理;
i) 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11.3 儿童福利机构应对家庭寄养评估进行监督与保障,包括但不限于:
附 录 A 应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附 录 B 应制定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家庭寄养服务档案管理制度、评估和监督制度,并有效评估、指导、监督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附 录 C 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寄养家庭的招募、评估、审核、培训和签约;
附 录 D 应根据协议规定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监督寄养家庭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附 录 E 应定期探访寄养家庭和走访家庭邻里、社区,做好记录,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附 录 F 应充分了解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寄养家庭统计及储备概况;
- 寄养儿童统计概况;
-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寄养工作人员概况;
-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的概况;
- 家庭寄养经费使用情况;
- 接受社会捐赠情况。
附 录 G 应充分关心寄养儿童情况,防止发生侵害寄养儿童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寄养儿童身体、心理状况;
- 寄养儿童生活、受教育等情况;
- 寄养儿童入院证明、体检报告等材料。
附 录 H 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内不能照料寄养儿童的,儿童福利机构应为寄养儿童提供一般不超过30日的短期养育服务;
附 录 I 与寄养家庭解除寄养关系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并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附 录 J 寄养关系解除后,应妥善安置寄养儿童,并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辅导、照料;
附 录 K 应当定期对寄养儿童进行评估,对适合转入长期送养的儿童,尽快安排送养;
附 录 L 应及时向主管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家庭寄养申请
表A.1家庭寄养申请表
表A.1给出了家庭寄养申请表的样式。
表A.1 家庭寄养申请表
申请人(主要照料人)情况 |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1寸照片 |
|||||||
身份证件号 |
|
家庭月收入 |
|
||||||||||
是否具有养育孩子经验 |
|
是否有共同生活的6周岁以下孩子 |
|
||||||||||
文化程度 |
|
职业 |
|
||||||||||
住房面积 |
|
家庭常住人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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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
家庭详细住址 |
|
||||||||||
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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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出生年月 |
与申请人关系 |
文化程度 |
健康状况 |
职业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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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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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庭寄养的原因 |
|
||||||||||||
能接受寄养儿童情况 |
年龄: 性别: 人数: 残疾程度: 其他: |
||||||||||||
家庭成员是否一致同意申请 (须家庭成员全部签字) |
|
||||||||||||
是否有重大疾病、传染病、精神疾病 |
|
||||||||||||
有无受过刑事或治安处罚 |
|
||||||||||||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
(例如:家庭宗教信仰等) |
||||||||||||
申请人签名 |
签名: (按手印)
年 月 日 |
||||||||||||
评估小组意见 |
□ 符合申请条件 □ 不符合申请条件
评估人签名:
年 月 日 |
表A.2 家庭寄养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包括:
a) 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b) 结婚证;
c) 学历证明;
d) 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
e) 主要照料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年内体检报告。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寄养家庭情况考察
表B.1寄养家庭情况考察表
主要照料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
联系方式: 家庭详细住址:
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估问题设置 |
评估方式 |
评分标准 |
评估得分 |
一、主要照料人基本情况 (18分) |
年龄 |
您的年龄属于: (1)50周岁以下 (2)50周岁以上 |
查阅资料 |
50周岁以下的,得3分; 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得1分 |
|
身体健康状况 |
您的健康状况? |
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调查 |
身体健康,得3分; 身体基本健康,得1分 |
|
|
文化教育程度 |
您的文化教育程度是: (1)高中以上 (2)高中 (3)初中 |
查阅资料 |
高中以上,得3分; 高中以下(含高中),得1分 |
|
|
主要照料人构成 |
主要照顾孩子的人员为? |
面谈 |
是妻子和丈夫,得3分; 是妻子,得2分; 是丈夫,得1分 |
|
|
照料能力和经验 |
您的照料能力和经验是? |
面谈、实地调查 |
有育儿经历和育儿技能,且有康复或护理专业知识的,得3分; 有育儿经历和育儿技能,但无康复或护理专业知识的,得2分; 只有育儿经历或者只有育儿技能的,得1分 |
|
|
对家庭寄养、孤残儿童生理、心理、康复教育等方面的认识 |
您对家庭寄养、孤残儿童生理、心理、康复教育方面的认识程度是: (1)很了解 (2)一般了解 (3)不了解 |
面谈 |
很了解,得3分; 一般了解,得1分; 不了解,得0分 |
|
|
二、寄养 意愿和准备 (14 分) |
寄养动机 |
您选择寄养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
面谈、实地调查 |
奉献爱心,得4分; 喜爱孩子,得3分; 为自己的孩子找个伴,得0分; 解决就业,得0分 |
|
心理准备程度 |
您对开展寄养工作的心理准备程度是? |
面谈 |
对寄养儿童进入家庭后的生活有详细预估,有充足的思想准备,得3分; 对寄养儿童进入家庭后的生活有一定的预估,思想准备一般,得1分 |
|
|
对儿童将来的设想 |
通过您和孩子的共同努力,您对儿童未来的设想: (1)到社区普通学校就读 (2)学会生活自理 (3)收养 (4)无设想 |
面谈、实地调查 |
到社区普通学校就读,得2分; 学会生活自理,得1分; 收养,得1分; 无设想,得0分 (本项得分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4分) |
|
|
应急安排 |
如遇与照顾孩子有冲突时,有哪些人可暂时委托照顾?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
面谈、实地调查 |
配偶,得3分; 父母,得1分; 成年子女,得1分 (本项得分不累计,如有多个委托人,取分值最高的一个) |
|
|
三、家庭成员状况 (14分) |
身体健康状况 |
您的家庭(常住)成员健康状况如何? (1)身体健康 (2)身体基本健康 |
面谈、实地调查 |
身体健康得4分; 身体基本健康得2分 |
|
家庭成员关系 |
您的家庭成员关系如何? (1)融洽 (2)一般 |
面谈、实地调查 |
融洽得3分; 一般得1分 |
|
|
寄养家庭亲生子女的年龄 |
您的亲生子女年龄为? |
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调查 |
无子女,得3分; 大于18周岁,得3分; 14-18周岁,得2分; 7-13周岁,得1分 |
|
|
家庭成员知识背景 |
您的家庭(常住)成员是否拥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背景? |
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调查 |
多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得4分; 有1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得2分; 家庭成员无相关专业知识,得0分 |
|
|
四、家庭环境 (31分) |
目前居住的人均住房面积(寄养儿童入住后) |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是? |
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调查 |
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的,得5分; 达到当地人均居住面积的,得3分 |
|
居住安排 |
寄养儿童是否有单独的房间?(仅限生活能自理的儿童) (1)有单独的房间。 (2)无单独的房间 |
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调查 |
有单独的房间,得3分; 无单独的房间,得0分 |
|
|
水、电、气 |
您家庭的水电气是否齐全? (1)齐全 (2)不齐全 |
面谈、实地调查 |
齐全,得3分; 不齐全,每少一项在3分的基础上扣除1分 |
|
|
住房环境 |
(1)安静 (2)嘈杂 |
实地调查 |
安静,得2分; 嘈杂,得0分 |
|
|
居住环境 |
(1)有户外活动空间 (2)无户外活动空间 |
实地调查 |
有户外活动空间,得2分; 无户外活动空间,得0分 |
|
|
通讯设施 |
您家庭是否有通讯设施? (1)电话 (2)移动设备 (3)网络 |
面谈、实地调查 |
有一项就得1分,最高3分 |
|
|
家庭卫生情况 |
(1)好 (2)一般 (3)差 |
面谈、实地调查 |
好,得3分; 一般,得1分; 差,得0分 |
|
|
家庭氛围 |
(1)温馨 (2)一般 (3)沉闷 |
面谈、实地调查 |
温馨,得5分; 一般,得1分; 沉闷,得0分 |
|
|
康复、活动空间 |
您的家庭是否有寄养儿童康复、活动所需的空间? |
实地调查 |
有且空间宽敞,得3分; 有但空间狭小,得2分; 无,得0分 |
|
|
接受无障碍设施改造 |
您的家庭是否接受无障碍设施改造? |
面谈 |
接受,得2分; 不接受,得0分 |
|
|
五、经济状况 (6分) |
人均月收入 |
您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是? |
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调查 |
当地中等水平以上,且超过2倍,得6分; 当地中等水平以上,不超过2倍,得3分; 当地中等水平,得1分 |
|
六、社区环境(17分) |
交通状况 |
您出行交通是否方便: (1)方便 (2)不方便 |
面谈、实地调查 |
方便,得3分; 不方便,得0分 |
|
学校 |
家庭离学校远近: (1)较近 (2)较远 |
面谈、实地调查 |
较近,得3分; 较远,得1分 |
|
|
医院 |
家庭离医院远近: (1)较近 (2)较远 |
面谈、实地调查 |
较近,得3分; 较远,得1分 |
|
|
寄养家庭 |
您家周围是否已有寄养家庭: |
面谈、实地调查 |
有,得2分; 没有,得0分 |
|
|
与邻里关系 |
家庭与邻居关系如何: (1)互帮互助 (2)和睦友善 |
面谈、实地调查 |
互帮互助,得4分; 和睦友善,得2分 |
|
|
无障碍通道或设施 |
社区是否有无障碍通道或设施? (1)有 (2)无 |
面谈、实地调查 |
有,得2分; 无,得0分 |
|
|
总分 |
|
||||
评估意见 |
综合意见:
□适宜家庭寄养 □不适宜家庭寄养
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
|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寄养融合期评估
表C.1 寄养融合期评估表
主要照料人姓名: 儿童姓名:
寄养融合起始时间: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情况描述 |
评估意见 |
|
(30日) |
(60日) |
||||
1 |
儿童适应情况 |
饮食 |
|
□适应良好 □一般适应 □不适应 |
□适应良好 □一般适应 □不适应 |
睡眠 |
|
||||
娱乐及活动 |
|
||||
情绪 |
|
||||
2 |
家庭适应情况 |
对儿童的接纳 |
|
□适应良好 □一般适应 □不适应 |
□适应良好 □一般适应 □不适应 |
对寄养工作的配合 |
|
||||
3 |
依恋发展 |
儿童与主要照料人的依恋建立 |
|
□喜欢相处 □一般相处 □生疏 □回避 |
□喜欢相处 □一般相处 □生疏 □回避 |
儿童与家庭其他成员的依恋建立 |
|
□喜欢相处 □一般相处 □生疏 □回避 |
□喜欢相处 □一般相处 □生疏 □回避 |
||
4 |
社区支持 |
教育 |
|
□支持 □一般支持 □不支持 |
□支持 □一般支持 □不支持 |
医疗 |
|
||||
康复 |
|
||||
邻里 |
|
||||
儿童意愿 |
|
||||
寄养家庭意见 |
|
||||
评估意见 |
(30日) □继续融合 □终止融合 |
||||
(60日) □建立正式的寄养关系 □不建立正式的寄养关系 |
|||||
评估人签名: |
评估日期: |
||||
机构审核人签名: |
审核日期: |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寄养家庭养育实效评估
表D.1 寄养家庭养育实效评估表
主要照料人姓名: 儿童姓名: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得分 |
备注 |
1 |
儿童权益保护(22分) |
人身安全(6分) |
做好儿童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分) |
|
|
儿童无意外人身伤害发生(2分) |
|
|
|||
尊重儿童(12分) |
接纳儿童残疾及行为(2分) |
|
|
||
了解并尊重儿童的性格及爱好(3分) |
|
|
|||
视儿童为家庭成员,与亲生子女相同对待,可参与家庭决策(4分) |
|
|
|||
未出现殴打、虐待儿童现象(1分) |
|
|
|||
不泄露儿童个人资料,保护儿童隐私(2分) |
|
|
|||
寄养经费保障(4分) |
合理管理和使用寄养经费(2分) |
|
|
||
不得挪用寄养经费(2分) |
|
|
|||
2 |
儿童需求的满足(48分) |
生活照料(15分) |
做好儿童日常照料(2分) |
|
|
提供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3分) |
|
|
|||
提供儿童成长所需的物质条件,儿童有独自的生活用具用品(3分) |
|
|
|||
重视儿童饮食习惯培养,饮食符合营养要求,儿童营养状况良好(3分) |
|
|
|||
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2分) |
|
|
|||
帮助儿童提高生活自理能力(2分) |
|
|
|||
医疗护理(9分) |
对患病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及时将病情上报机构(2分) |
|
|
||
遵照医嘱按时按量给儿童服药(2分) |
|
|
|||
对患病儿童认真照料和护理,详细记录病情,及时向机构反馈(3分) |
|
|
|||
积极配合机构给予儿童的其他医疗安排(2分) |
|
|
|||
康复训练(7分) |
按照康复医师的要求进行康复训练,方法得当(1分) |
|
|
||
配合康复医师的家庭指导和评估工作(2分) |
|
|
|||
就训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康复医师反馈(2分) |
|
|
|||
康复训练效果明显,经康复医师评估有一定进步(2分) |
|
|
|||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得分 |
备注 |
|
|
教育(8分) |
配合机构安排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提供教育及学习环境(1分) |
|
|
积极主动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儿童的学校教育(2分) |
|
|
|||
辅导儿童功课,培养儿童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2分) |
|
|
|||
引导儿童树立良好的行为规范及思想道德观念(3分) |
|
|
|||
心理发展(9分) |
与儿童积极沟通,及时了解儿童心理需求(3分) |
|
|
||
善于发现儿童优点,鼓励儿童并培养其自信心(3分) |
|
|
|||
与儿童建立良好的亲子依恋(3分) |
|
|
|||
3 |
对寄养工作的配合(18分) |
寄养情况反馈(6分) |
定期反映儿童的成长状况(4分) |
|
|
及时告知家庭变更情况(2分) |
|
|
|||
培训(2分) |
积极参与家庭寄养的相关培训(2分) |
|
|
||
相关工作协作(10分) |
遵守家庭寄养相关规章制度(1分) |
|
|
||
积极参与会议、经验交流及相关活动(1分) |
|
|
|||
积极配合探访(1分) |
|
|
|||
主动与机构人员一道解决儿童成长问题,并协助相应改进措施的落实(3分) |
|
|
|||
正确认识机构指导意见,并采取积极态度改进(3分) |
|
|
|||
配合机构做好儿童的送养工作(1分) |
|
|
|||
4 |
应急处理能力(12分) |
应急能力储备(6分) |
积极参加机构组织的应急事件演练(2分) |
|
|
熟悉机构制定的儿童紧急事件预案(4分) |
|
|
|||
实际应对能力(6分) |
及时联系相关人员(2分) |
|
|
||
应对及时有效,儿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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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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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意见 |
□合格,继续寄养 □基本合格,需改进 □不合格,终止寄养 改进期第1月: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改进期第2月: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改进期第3月: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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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对于不适用指标,其评价得分换算公式如下:
注2:评估得分≥80的为合格;评估得分70~79的为基本合格;评估得分<70分的为不合格。 |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寄养期家庭需求评估
表E.1 寄养期家庭需求评估表
主要照料人姓名: 儿童姓名:
项目 |
情况描述 |
目标、行动计划 |
追踪修订 |
寄养家庭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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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目标:
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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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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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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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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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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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寄养家庭终结评估
表F.1 寄养家庭终结评估表
儿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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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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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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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照料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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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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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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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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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起始日期 |
|
寄养终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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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终结原因 |
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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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过程描述 |
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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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小结 |
综合意见:
□ 适宜继续寄养 □ 不适宜继续寄养
评估组长签名: 评估日期: |
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儿童寄养前评估
表G.1 儿童寄养前评估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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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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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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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日期 |
|
现有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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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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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cm) |
|
头围(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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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围(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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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长(cm) |
|
牙齿数 |
|
健康评估 |
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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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评估 |
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 |
||||
康复评估 |
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 |
||||
养育评估 |
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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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行为发展评估 |
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 |
||||
寄养重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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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对寄养的意见(年满8周岁、具有正常认知的儿童) |
□同意寄养
□不同意寄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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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意见 |
综合意见:
□ 适宜家庭寄养 □ 不适宜家庭寄养
评估组长签名: 评估日期: |
附 录 H
(资料性附录)
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
表H.1 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表
甲部:基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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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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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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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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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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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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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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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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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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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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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部:评估资料 |
丙部:目标、计划/追踪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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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状况 |
目标、行动计划 |
追踪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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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健康评估 |
身体发育情况 □良好 □一般 □较差 □其它: 附 录 A营养:□营养过剩 □正常 □营养不良 附 录 B睡眠:□好 □一般 □不良 □极差 附 录 C饮食:□好 □一般 □不良 □极差 附 录 D儿科疾病:□否 □是: (疾病名称) 附 录 E目前所需要医疗建议(可多选): □儿童保健 □预防接种 □医院就诊 □其它: 附 录 F目前所需要护理方式(可多选): □常规护理 □术后护理 □护理指导 □其它:
评估人签名:
|
介入目标:
行动计划:
|
追踪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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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康复评估 |
1. 儿童是否需要康复训练: □是 □否 2. 如需康复,则进行: □GMFCS分级:□Ⅰ □Ⅱ □Ⅲ □Ⅳ □Ⅴ □MACS分级: □Ⅰ □Ⅱ □Ⅲ □Ⅳ □Ⅴ 3. 儿童康复方式: □家庭康复 □医院康复 □其他 4. 康复辅具需求: □是 □否 5. 环境改造需求: □是 □否 6. 康复效果: □退后 □维持 □有效 □显效
评估人签名:
|
介入目标:
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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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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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评估 |
1. 该儿童的发育情况为: (1)认知:
(2)语言:
(3)社会适应:
(4) 运动:
(5)生活自理:
2. 教育安置: □婴幼儿早教 □学前教育 □社区就读: □幼儿园 □中小学 □普通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 □普通本科高校 □特殊教育学校 □职业技能培训: □特长培训: 3. 教育效果: □退后 □维持 □有效 □显效
评估人签名:
|
介入目标:
行动计划: |
追踪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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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心理行为发展评估 |
1. 情感依恋: □与主要照料人建立依恋关系 □与家庭其他成员建立依恋关系 □无依恋 2. 人际社交: a. 朋辈:□亲近 □疏离 □回避 备注: b. 家人:□亲近 □疏离 □回避 备注: 3. 情绪:□正常 □焦虑 □忧郁 □恐惧 □暴躁 备注: 4. 沟通能力: a. □无沟通 b. □有沟通:□语言交流 □肢体语言 备注: 5. 行为:□正常 □不良行为: □异常行为:
评估人签名:
|
介入目标:
行动计划:
|
追踪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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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安置变更评估 |
安置变更:(如需要) □寄养再安置 □收养:□国内 □国外 □机构内养育 □成年安置
评估人签名:
|
介入目标:
行动计划:
|
追踪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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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小结 |
综合意见:
□ 适宜家庭寄养 □ 不适宜家庭寄养
评估组长签名: 评估日期: |
附 录 I
(资料性附录)
儿童寄养终结评估
表I.1 儿童寄养终结评估表
儿童基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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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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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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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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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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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起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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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终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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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终结原因 |
□收养 □就医 □就学 □社会化安置 □转院 □关系恶化 □死亡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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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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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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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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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围(cm) |
|
胸围(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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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长(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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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齿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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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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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评估 |
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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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评估 |
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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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评估 |
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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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评估 |
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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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行为发展评估 |
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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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期间重大事件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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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照料人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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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小结 |
综合意见:
□ 适宜家庭寄养 □ 不适宜家庭寄养
评估组长签名: 评估日期: |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4号
[3]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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