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欢迎您来我院奉献爱心,传递温情。为了有效使用志愿者资源,保证服务质量,推动志愿者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品德、信念和社会责任感,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加本院组织开展的各项服务活动,无偿为社会福利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招募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院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招募程序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到本院社工科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照片两张、《黄冈市社会福利院志愿者信息登记表》。
(二)由本院专门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建立志愿者档案。
(三)审核合格,本院向申请人颁发“黄冈市社会福利院志愿者工作证”。志愿者工作证上标示志愿者的照片、姓名、性别等信息;本院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本院志愿者编制本单位管理服务号码。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本院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本院志愿者身份。
第六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组织机构
(一)本院社工科负责全院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社工科根据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客观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广泛推行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
(三)院社工科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信息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九条 日常管理
(一)并根据服务项目、个人特长和服务意愿来安排相关岗位,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相关服务。
(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社工科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三)社工科应建立健全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志愿者佩戴统一的工作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佩带标识有姓名、性别、编号和本人照片的工作卡。
(五)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院社工科负责,对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院社工科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权益,探索和完善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本院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七) 禁止拍照、上传,如有特殊需要,须征得我院社工科同意。
(八)对拒不履行义务的,院社工科可取消其志愿者身份。
(九)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本院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
第六章 激励
第十条 院社工科主要依据志愿者的服务业绩、态度,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长期在中国内地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登记的,由院社工科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黄冈市社会福利中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志愿服务登记表.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