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12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黄州区、团风县、武穴市、黄梅县、龙感湖管理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862元/人/年。
(二)英山县、罗田县、浠水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826元/人/年。
(三)红安县、麻城市、蕲春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777元/人/年。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424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926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498元/人/月。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598元/人/月。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1837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黄州区、团风县、麻城市、浠水县、蕲春县、武穴市、黄梅县、龙感湖管理区为1133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40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393元/人/月。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为1029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669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360元/人/月。
2.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全市统一为1424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926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498元/人/月。
3.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598元/人/月。
4.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1837元/人/月。
五、孤儿养育标准
1.社会散居的孤儿养育标准为1542元/人/月。
2.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2467元/人/月。
六、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1.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市低保保障标准1.5 倍确定。
2.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1.5倍确定。
以上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2024年9月20日